3月份,苏伊士运河堵塞事件一夜之间成为全球港航人士关注的焦点。从长赐号成功脱险、埃及政府索赔10亿到船东宣布共同海损……随后一系列发酵的事件依然话题十足。近日,埃及政府宣布拓宽苏伊士运河航道,长赐号索赔进入最后“讨价还价”阶段,苏伊士运河事件即将落下帷幕。
此次事件中,除了“世纪最大船舶堵塞”和“天价罚款”之外,还有一个话题被反复提及,那就是“共同海损”。据悉,在“长赐号”船东申报共同海损后不久,另一艘集装箱船在从巴生港开往印度的途中突然遭遇火灾,随后申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到底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成立?会起到什么作用?答不出来的朋友请留意,接下来是小圈子科普时间。
共同海损的过去和现在
大多数人第一次听到共同海损时,都会感到很疑惑,如果货物丢失,货主不但得不到赔偿,还要承担损失,这怎么可能呢?其实,这并不是船东为逃避责任而制定的“霸道条款”,共同海损条款的制定,原本就是为了实现船东和货主利益的最大化。
共同海损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当时商船频繁往来于爱琴海诸岛之间,为了保证船舶安全,实现利润最大化,船东与货主之间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如果在航行途中遇到危险,船东会抛弃船上的部分货物,以减轻载重量,避免船舶和货物倾覆,然后共同承担海上损失。
经过一系列演变,1890年,欧洲各国商人共同商议制定了全世界通用的共同海损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分别于1924年、1950年和1974年进行了修订,每次修订后旧规则并未完全失效。现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规则并存,船方和货方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任何一种,但必须在提单和合同中注明采用理赔规则的年份。
在我国海商法中,共同海损的定义是“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遇到共同危险时,由于为了共同安全而故意采取合理的措施,直接引起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
都是海难事故,为什么能算共同海损呢?
有人会问,如果船东故意“坑蒙拐骗”,是不是每次海难事故的损失都要由货主来承担呢?不用担心,时至今日,共同海损的认定和理赔都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共同海损。
第一,船舶和货物面临共同的危险,而且这种危险是真实存在的,而非船长的主观预见;第二,所作的牺牲必须是合理的,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为了船东或某一个货主的货物的安全;第三,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人为的、故意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比如用海水灭火,任何有烧伤痕迹的货物,随后被海水损坏,就不会算作共同海损,但原本完好无损,但被海水损坏的货物,就应该纳入共同海损。
从以上不难看出,在多重条件的制约下,并不是每一起海事事故都可以被宣布为共同海损。它完美地平衡了船东和货主在天平两端的利益,不仅是船东的“支柱”,更是货主的“保护伞”。
我同意赔偿你,但是什么时候才能把货给我呢?
共同海损虽然是一种比较公平的制度,但海事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货损、船损,还包括船舶救助、修理、损失利息等费用,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因此,共同海损申报后,后续的理赔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以往的共同海损事件中,往往需要2-3年的时间才能彻底理清。
在这段漫长的时间里,货主除了和船东“打口水仗”之外,最关心的就是尽快卸货。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是船上货物受损,这种情况下货主需要在报关时向船公司提供装箱单和发票,船公司会核对货物价值,并按比例赔偿损失,另外有保险的货主也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船上货物没有损坏或丢失,货主要想拿回货物就必须签订《共同海损保函》并缴纳保证金,承诺在海损解决后再进行赔偿。对于投保的货主来说,这或许还好,因为保险公司会代为缴纳保证金,但对于没有投保的货主来说,就必须独自承担货物价值50%以上的保证金,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海上事故的解决方案
目前,对于货主来说,避免共同海损的最好办法似乎就是购买保险。苏伊士运河事件后,越来越多的货主开始为自己的货物投保。然而,航运保险行业的现状不容乐观。数据显示,2021年,船东保险费用至少增加5%,船舶保险成本至少增加10%,全球及中国市场的船舶保险承保利润为负。未来,部分保险公司缩减仓位甚至退出市场的现象或将成为行业常态。
在此背景下,船公司、货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更像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一方受损,各方受损,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化解这一困境。因此,一方面,船东需要提高风险安全意识,降低船舶事故发生率,改善目前的保险赔付状况;另一方面,货主和保险公司需要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吃瓜黑料反差黑料爆料,针对不同货物定制更加合理的赔付方案。
在全球集装箱海运繁荣的背景下,港航业的运营一次次创下纪录,而港口拥堵、港口延误、船舶航行安全等问题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期待“共同海损”事件越来越少,毕竟在环环相扣的物流链中,安全才是打开港航业春天的“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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