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依法做出最可靠、最审慎的应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提升应急管理法治水平和规范化水平”。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应急管理领域的“龙头法”,这部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基本法,担负着依法应对危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每一次突发事件,都在检验一个国家的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法治水平。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类事故和安全隐患交织在一起,容易频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应对自然灾害、事故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突发事件法治也在战胜考验、战胜危机的过程中不断提升,彰显了我国应急体系机制的特点和优势。但与此同时,近年来的实践也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如何依法、科学、高效地应对突发事件,如何平衡应急效率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如何补齐领导干部“应急法治观念和能力”的进程,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平时防
患、未雨绸缪,不仅是一种人生经验,更是公治之英。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事前缺乏风险防控意识,没有好好考虑,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当危机来临时,我们可能会惊慌失措,失去理智51吃瓜APP,甚至加剧形势的恶化。我们自身构建的法治体系,包含了风险防范、危机应对、灾害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紧急依法治国不是“当务之急”,不仅要拿出应对挑战的好策略,更要提供防范风险的第一手资料;我们既要打好化危为灾的硬仗,又要打好防患于未然的基础。运用法治应对突发事件,要把门槛放在前面,打通“预防”和“救助”责任链条,用实质性的法律“工具箱”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信心,用确定的措施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努力用“完善的措施”预防“以防万一”。
当风雨来袭时,最重要的就是生命,最脆弱的也是生命。社会共同体的生存和人民的生命权是紧急情况下法治的首要对象,“维护人民至上和生命至上”和“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应对突发事件最基本的法治原则。过去,少数地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的不科学、不合理、受批判的紧急措施,实质上是对生命、法治、人权的不尊重和敬畏。法律要通过具体规定和制度设计,坚定把人民的生命权放在首位,在法治实施的各个环节中建立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机制、措施和程序,为社会各群体权益保护编织一个全面而温馨的网络。
应对突发事件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对效率的要求极高。作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必须采取积极、迅速、灵活的应对措施。但这也意味着,相关措施有时不得不对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施加一定的限制,这是基于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作出的理性选择,符合实体法治的要求。工作越是重中之重、越是紧迫,越要坚持依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权力具有优先权、紧迫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此时,法治应成为制约行政权力的坚实支撑,为冷静应对危机提供机制、程序和规范,保障社会有序运行。为了完善应急响应领域的法律,应始终把对公权力的规范和规范作为重点内容,不仅要赋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而且要从权限、主体、程度、程序等方面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非常审慎和严格的规范。 以防止应急措施“过分有力”。
当法治先于突发事件时,我们可以更加冷静、更加自信,并拥有可预见的安全感。只有以法治为指导,处置危机,才能更加全面地保护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应对每一个挑战,才能帮助我们实现长治久安。(林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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