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疫苗事件
摘要:近年来,食品药品问题屡屡见诸媒体,令人触目惊心。近日,山东疫情被曝光。
疫苗事件随即引发网络轩然大波,这一令人震惊的案件背后,暴露出我国疫苗行业的潜规则和监管漏洞。
同时,相关立法也存在缺陷,这提醒我们必须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关键词:山东疫苗案 生产、销售劣药罪 非法经营罪
1. 请浏览
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疫苗经营案的消息引发公众关注。
2010年以来,山东省庞某伟及其女儿孙某非法购买25种第二类人用药品。
疫苗,中共调查梳理出107条向庞某等人网络供应疫苗、生物制品的线索,从庞某
疫苗、生物制品代购下游线索193条,涉及全国24个省市,涉案金额较大。
庞某所在卫生站销售的疫苗虽然是正规疫苗厂家生产的,但并未按规定进行冷藏保存。
链式储运,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
2.影响
本案涉案疫苗包括12种疫苗、2种免疫球蛋白、1种治疗性生物制品。
12种疫苗中没有一类疫苗,全部是二类疫苗。按照我国规定,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公民应按照政府规定接种。
国家免疫规划等指定接种疫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国家免疫规划实施过程中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接种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政府组织紧急接种或者群体性接种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政府组织公民自费紧急接种或者群体性接种使用的疫苗。
庞某销售的疫苗未进行2℃-8℃冷链保存。
疫苗的主要风险是免疫力低下,例如狂犬病等致命传染病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来预防。
疫苗可以防止死亡,但是有问题的疫苗可能会使免疫失效,接种疫苗的人可能会被感染、生病甚至死亡。
虽然疫苗本身并不危险,但过期或者无效的疫苗显然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
结果是致命的;其次,接种疫苗的人花了钱,却得不到相应的免疫效果。
过期、无效的疫苗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接种疫苗的人很容易感染传染病。
不采取预防措施会使病情加重,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健康的难以估量的损害。
失去。
3. 违反法律
关于第二类疫苗流通,我国《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将第二类疫苗直接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
受托经营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再委托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疫苗委托配送的企业
企业应当遵守疫苗贮存、运输管理规定,确保疫苗质量。
应始终保存在规定的温度环境中,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期监测和记录温度。
对于运输时间较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提出额外
规定指出,有资质的疫苗批发商,比如庞家,
个人显然没有资质运输疫苗,而且这种个人运输显然无法保证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幼苗生长的温度始终在规定的范围内,庞氏夫妇作为药剂师,明知故犯,严重挑战法律。
本人以法律的权威,就庞氏母女的罪责作一简要说明。
一、庞某、孙某案中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疫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产品管理法。
2.“生产、销售劣药”
本案中庞氏夫妇销售的疫苗已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为劣药。
疫情站站长,他的女儿也毕业于医学院,看得出来,两人都具备疫苗的基本知识,对疫苗很熟悉。
疫苗需要冷藏,这是常识,不冷藏运输疫苗是违反规定的。
粉丝应该意识到,不冷藏疫苗可能会导致其变质并失效。
如果能够对药品进行鉴别,则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假药而仍然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
主观因素。
3.“生产、销售假冒、劣质产品罪”
4.“非法经营罪”。
彭某与合伙人员无证经营疫苗批发业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条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物品”
或其他限制物品。
四、量刑问题
但量刑上存在一些问题。根据本案情况,虽然彭某及其同伙所贩卖的疫苗属于
由正规疫苗生产企业生产,但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储存和运输,部分疫苗在临床
疫苗在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成分含量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均视为劣药。
另外,还要求必须发生损害,即至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才达到刑罚处罚的起点。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劣药后,造成人身轻伤以上,或者轻度致残、中度
只有当人身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等时,才可以。
也就是说,虽然彭某及其同伙涉嫌贩卖劣药罪,
目前该案件似乎并没有明确的后果,难以适用销售劣药罪。
此外,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管理部门
设立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地方各级政府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庞某与合伙经营的
疫苗批发经营,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取得许可,擅自经营”。
条例规定,经营、销售非法经营物品或者其他限制性物品,属于“违法经营罪”,但量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与贩卖劣药罪相比,其处罚要轻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金,而不必判处监禁。
与某大型非法疫苗生意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不符。
五、暴露的问题及建议
1、我国疫苗运输监管存在漏洞。
疫苗销售人员需要寻找渠道销售即将过期的疫苗,这给了庞氏母女可乘之机
是的,他们收购这些即将过期的二等疫苗,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其他疫苗经销商或者接种单位。
牟取暴利几乎已经成为疫苗行业的潜规则,必须严厉禁止。
加强对疫苗生产企业和接种中心的监管,确保疫苗不从生产企业和接种中心非法流出
接种中心不接受市场上非法流通的疫苗。
2. 偏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疫苗接种问题
这些通过个人渠道发放的疫苗大部分会被分发给乡村医生和其他地方诊所。
因此应重点整顿偏远地区小诊所,增加偏远地区疫苗接种点,为广大民众提供疫苗接种服务。
宣传普及预防接种注意事项,确保人人都能接种优质疫苗。
幼苗。
3.运输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疫苗对温度有严格而特殊的要求,国家疾控系统已建立完善的疫苗储存、运输体系。
冷链系统:疫苗从生产到接种均需在冷藏设施内保持特定的温度。
但目前基层单位的制冷设备大多以冰袋速冻机为主,温度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该制度明显不能满足疫苗储存条件的要求;且存在通过其他渠道购买二类疫苗的情况。
储存和运输条件得不到保证,长期储存和运输不当的疫苗效力可能受到影响。
我国要加强运输系统检查,确保合格企业的运输系统符合标准,坚决取缔非法运输。
合格的运输线路。
4.立法层次低
疫苗作为特殊药物,名义上受到最严格的监管,但现实并非如此。
2015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虽然将疫苗定义为药品,但其中并未包含与疫苗相关的条款。
关于疫苗的监督管理,只有第100条将疫苗列为药品,第102条规定“国家
国务院对预防性生物制品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我国疫苗安全监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反腐中的普通医生:边吃瓜边担心,但属于行政法规。
疫苗质量监管力度明显不足且比较单一,我国应加强立法,强化疫苗质量监管。
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我们不仅要充分调研我国疫苗安全现状,还要
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审查前,应当邀请法律专家、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征求意见。
该法案将根据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及时进行修改。
5. 惩罚力度低
我们应该加强对疫苗的惩罚力度,以警告那些想要冒险的人。
6. 基础知识不普及
山东疫苗事件在网上曝光后,引发民众恐慌,网上流传“毒疫苗会导致死亡”的谣言。
不建议大家去接种疫苗,这反映出大家对疫苗的基本知识不了解,这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是不利的。
例如,不要相信网上的谣言,不要对疫苗产生恐慌而不去接种疫苗,不要
网上造谣是杞人忧天,我们应该对国家有信心,积极举报这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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