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实践路径

□谭梦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分配矛盾加剧,各种不稳定因素日益突出,群体性突发事件逐年增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积极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既要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又要不断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沉着应对51-爆料吃瓜热门吃瓜,做好处置,从根本上遏制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特征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不特定多数人为了一定目标而采取的明显的集体联合行动。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是复杂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很多,参与者复杂,涉及社会各界,一般是由相关利益相关方自发组织的群体。

第二类是利益型,他们的目标比较明确、具体,有共同的行为取向。

三是疫情的突发性和加剧性。一方面,群体性事件的确难以管控;另一方面,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升级,导致波及程度和范围随时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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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非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的诉求,多与自身利益有关,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五是处置难度大。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由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引发的,解决这类问题受到多种因素制约,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二、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复杂多样,既有社会环境、社会政策等因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因素。

1.贫富差距过大引发的矛盾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结构、资源结构、区域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阶层、群体、组织及其利益的分化,经济结构失衡,资源结构不足,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社会贫富差距较大,弱势群体心理失衡,不满情绪一触即发。积累到一定程度,由具体问题引发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2.有些人法治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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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对民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同人群的法律意识薄弱程度不同,导致民主参与意识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淡薄形成鲜明对比。在发生利益纠纷时,一些人误以为聚众闹事可以引起上级重视,达到迅速解决问题的目的,使原本可以通过正常信访和法律程序解决的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同时,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处理同一类群体性事件时,当事人过激行为事件与一般信访在解决方式、承诺程序、履行结果等方面的差异,也加剧了民众“信访不信法”的心态。

3.缺乏利益表达机制

受我国现行国家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利益表达机制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渠道不畅,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声音不同,表达机会不同,表达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也不平等。因此,如果不能在一定范围内兼顾和协调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各自缺乏表达合法利益的渠道,就可能导致矛盾积累,利益冲突激化。当矛盾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如不及时缓解,必然会在偶然诱因的触发下爆发。

4.司法救济渠道不够畅通

司法是体制内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一些案件中司法不公导致部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下降,相反,他们对通过政治手段解决问题的可信度却不断提升。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民众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最简单方式就是群体性事件,他们认为,人多力量大,就能引起政府足够的重视,有助于问题更快得到解决。

三、检察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实践路径

(一)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增强检察官意识,提高快速反应、周密部署、果断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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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突发事件在酝酿、发生、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易察觉的苗头,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善于捕捉那些初现苗头的表面现象。如在访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过激言行或者个案出现群访迹象,要及时做出准确判断,制定有效的防范预警预案,积极有效地避免事态升级。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要迅速查明事实,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周密部署,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对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可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对不合理或者政策不允许的问题,要讲政策、引导群众。 同时,要关注事件发展,根据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此外,要完善突发群体性事件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自身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工作的正常秩序。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制观念

通过法制宣传,让群众了解国家的政策、了解当前的形势,结合典型案例,宣传如何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信网络诈骗等多发性犯罪,让群众远离诈骗。宣传检察院等执法、司法机关职能,让群众懂得维权。同时引导、鼓励群众敢于揭发各种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完善村(社区)法律服务机构,通过“三官一执法”进村(社区),设立法律服务站,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让群众遇到问题到村(社区)法律服务站寻求帮助,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努力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依法履行检察申诉职能,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

信访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对外窗口,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线,也是化解信访矛盾的中心,是检察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要畅通信访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为群众表达诉求提供渠道。二是要及时接访,及时了解情况,迅速明确信访事件管辖范围。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无处申诉的信访,应当依法受理;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也要明确法律规定,做好解释工作。三是要通过核实事实,分步推进,妥善处理。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信访,应当依法处理。 对于提出无理要求、不听解释的信访人,在做好说服工作的同时,争取其家属、亲友的帮助,共同促使其停止诉讼,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某些群体性事件。此外,要落实定期回访、检察长带案回访制度,对信访活跃的重点乡镇、重点信访对象和特殊群众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尽快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类矛盾纠纷。

4.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解决矛盾纠纷

对一些当事人屡劝不果、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案件,要积极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或者群众代表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调解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增强释法说理的实效性,防止答辩说理简单化。第三方调解员有权对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提出质询,有权对调查处理结果提出建议,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正确处理方式,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信任,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政府不应将其视为“灾难”,可以将其视为公民在常规政治表达渠道无法实现其政治、法律诉求时选择的一种非常规政治表达渠道,进而援引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予以回应和处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适度及时地行使检察权,保障公众合法权利的行使,使公众的正当诉求能够通过正常的行政和司法途径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作者单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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